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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斥巨资**合同能源管理
日期:2015-08-20 16:04  点击:12

2010年,**财政将安排20亿元对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予以奖励。在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实行的节能改造项目均在奖励范围之内。这是日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出的明确规定。

  根据《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将对节能服务公司以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工业节能改造项目给予奖励;其他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量下限放宽到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奖励资金由**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

  《通知》出台后,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财政部相关部门负责人。该负责人告诉记者,《通知》的出台旨在鼓励广大节能服务公司积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配合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对于具体的奖励金额,该负责人表示,每个项目的奖励平均约为项目改造投入的15%,同时,节能服务公司还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还明确规定,对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公告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鼓励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名单进行调整。“对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采取的是过关审核的方式,而动态管理指的是相关企业进入名单和从名单中除名的双向的动态管理。”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道,“如果名单内的企业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没有实施相关项目,就会被相关管理部门从名单中清除。”

  在具体实施方面,《通知》指出,省级财政、节能主管部门是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审核申报项目和合同,确认项目年节能量,并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合同执行以及节能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同时,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节能改造项目的实际节能量和补助标准,据实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对于此项规定,该负责人表示,**把相应的节能指标分配给各个地方,实行属地原则,并采取权责并行的方式,促使地方相关部门积极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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